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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须知

                借阅制度

  一、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一人一证,他人不得代借(家庭成员除外),但图书可由他人代还。持证读者每证每次可借图书5册。
  二、阅览开架图书,每次限取1册(种),阅后请放回原处,自行归架。
  三、读者在借还图书时,请注意核对自己的证号与所借还的图书,以免因疏忽拿错图书或因操作不当而未成功还书。
  四、图书借阅期限为30天。读者对所借图书应及时归还。到期未阅读完,应携带读者证自助办理续借手续,或在本馆微信公众号上、网站上续借(可续借2次,每次可续借30天)。
  五、请读者按期还书,逾期须交纳逾期使用费:逾期天数×0.1元/册。缴纳逾期使用费在总服务台交纳。
  六、读者如有过期未还图书或逾期使用费未交行为的,不得再外借其他图书。
  七、读者应该爱护图书,不得涂改、剪裁、撕毁、遗失图书,如发现上述情况,视具体情节,按照图书遗失、损坏赔偿标准赔偿,或以相同版本或新版之同种书抵赔。
  八、读者在借书时,请检查所借图书及图书附件,如发现有涂改、损坏、掉页等现象,应立即交工作人员加盖标记,以明责任。
  九、读者所需图书,若缺藏,可在本馆设置的《读者借阅需求登记簿》上登记,待通过馆际互借或补采进馆后,再行办理借阅手续。
    
十、保持室内卫生,严禁将饮料和食物带入借阅室; 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废纸杂物;禁止携包入室。请将移动通讯工具置于静音状态,勿大声喧哗、吵闹,保持安静。  



   长丰县图书馆免费开放制度

  为提高我县城乡居民的文化素质,激发广大群众的读书热情,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满足读者多层次、多样化的信息需求,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精神和省文化厅财政厅的统一部署,自2011年6月28日起,长丰县图书馆实行免费开放

  免费开放场馆包括:

  电子阅览室、成人阅览室、少年儿童阅览室、报刊阅览区、培训室、综合活动室、自修室等场地。

免费服务内容:

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基层辅导、流动服务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

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证、验证及存包等。

开放时间:

春秋冬季:上午7:30-12:00,下午13:30-18:00;

   季:上午7:30-12:00,下午14:30-20:30;

(注:上班后30分钟和下班前30分钟为馆务整理时间)

长丰县图书馆始终坚持“读者第一,服务至上”的服务宗旨,秉承“快乐阅读,自然生活”的理念,积极进取,不断学习,致力于为更广大的读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长丰县图书馆欢迎您!  

服务电话: 0551-6667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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