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做好我县住房保障工作,根据《长丰县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办法》、《长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水湖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为本县城镇户籍,并在申报地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22404元(1867元/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
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或在本县居住1年以上;
2.申请人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
3.申请人年满18周岁,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申请人自毕业当月起,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未满5年;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持有就业地居住证;
3.申请人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政府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及大学生村官等),以及在我县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据县人才工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审核意见(或提供相关证书、证明材料),优先予以保障。
二、审核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保障对象的不同,实行分类申请、统一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程序: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居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长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社居委对申请户进行初审并公示,汇总,乡镇(区)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转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转县住保办;县住保办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终审。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政府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等申请程序:向用人单位提交《长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新就业无房职工或外来务工家庭)》,用人单位初审并公示。用人单位将职工信息集中造册,填写《长丰县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申报表》向注册地社居委申报,由注册地社居委复审。社居委审核确认后,经乡镇(区)签署意见并盖章,将审核材料报送县住保办;县住保办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人进行终审。
三、保障方式
保障性住房保障方式分为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申请实物配租)。
租赁补贴是指县住保办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申请家庭自行承租住房,改善居住条件。低保家庭补助标准:每人每月9元/每平米;低收入家庭补助标准:每人每月7元/每平米。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其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补贴标准提高20%。
实物配租是指县住保办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差别化租金。低保家庭每平米0.4元/每月、低收入家庭每平米0.7元/每月、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每平米4元/每月。
四、申报时间
2017年5月2日-2017年6月2日
五、分配原则
为加快公租房分配入住工作进程,有效发挥公租房的社会效益,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规定,对水湖镇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优先分配。在房源充足的前提下,水湖镇常住居民及县城工作的无房人员可通过缴纳市场租金的方式向县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房屋租赁中介进行申请。
六、违规处理
1、保障对象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情况,单位为保障对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保障性住房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
长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服务指南(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doc
长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服务指南(新就业无房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doc
长丰县水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格.zip
长丰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