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乡镇综合文化站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服务效能,在部分省(区、市)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试点的基础上,文化部定于2013年开展第一次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定级原则和办法
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工作实行“统一要求、分省实施”的原则。即:文化部制定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标准指导纲要,统一规定评估定级的主要内容、基本项目、基本要求和最低指标;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根据文化部的指导纲要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评估定级标准,负责开展评估定级工作。
评估定级的申报和检查工作由地(市)文化局具体组织实施,评估定级结果报省(区、市)文化厅(局)审核、批准,并由省(区、市)文化厅(局)进行命名、颁牌。评估定级结果报文化部备案。
二、评估定级周期
每四年开展一次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工作。第一次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工作,从2013年4月组织实施,2013年底之前完成,2014年4月之前完成评估定级总结工作。
三、评估定级标准
文化部根据近年来中央关于基层文化建设的相关政策要求,在总结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实践经验和2012年部分省(区、市)开展评估定级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标准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详见附件)。《纲要》是对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也是社区(街道)文化中心评估定级的参照标准。
各省(区、市)应以《纲要》为基本依据和最低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分别制定符合本地区情况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具体评估定级标准,并报文化部备案。
四、评估定级工作要求
(一)试点先行,逐步推开
鉴于乡镇综合文化站情况的复杂性和发展的不平衡性,目前尚未进行过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工作的省(区、市),应采取试点先行的方法,先在不同地区分别进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形成较为成熟的工作机制和评估定级标准,逐步推开。已经进行过评估定级或试点工作的省(区、市)要认真总结经验,在2013年全面推开评估定级工作。
(二)结合实际、完善标准
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要以《纲要》为依据,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评估定级标准。《纲要》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具体化的主要是:分别制定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标准和街道(社区)文化站评估定级标准,明确和完善不同等级文化站的必备条件,细化评估定级标准中的考核评分等级,加分的具体要求和评估定级的细则。
(三)严格标准、控制比例
各地在评估定级中要严格掌握标准,凡不具备等级必备条件的,不能定级。等级分数线:一级站不得低于900分,二级站不得低于800分,三级站不得低于700分。要从有利于促进乡镇综合文化站提高自身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出发,严格控制评估定级比例,第一次进行评估定级的,等级站总数不得超过本省(区、市)文化站总数的45%,其中一级站不得超过10%,二级站不得超过15%,三级站不得超过20%。
(四)提升能力、注重实效
各地要把评估定级工作作为提升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能力的重要手段,发挥评估定级工作在推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在评估定级工作中,要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工作人员和评估定级人员的培训,通过评估定级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要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数据库建设。要把评估定级结果与对基层政府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考核、乡镇综合文化站的评比、奖励挂钩。针对评估定级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对策,进一步提高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社区)文化站评估定级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参照乡镇文化站评估定级有关要求和标准进行。
五、评估定级工作步骤
2013年4月至5月,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区、市)文化站评估定级标准,开展评估定级试点,5月31日前将本省(区、市)评估定级工作方案和评估定级标准报送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备案;
2013年6月至9月,各省(区、市)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评估定级工作,文化部将组织专家组对评估定级工作进行抽查;
2013年10月至11月,各省(区、市)汇总评估定级数据,确定评估定级等级并公示;
2013年12月31日前,各省(区、市)将评估定级结果报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备案;
2014年1月至4月,各省(区、市)公布评估定级结果,选择适当时间进行命名颁牌。
联系人:文化部公共文化司文化馆处 白雪华、钟 华;
电 话:010-59881741、59881740;
邮 箱:swswhg@yahoo.cn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标准指导纲要
文化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