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100万元、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50万元不予兑现。“双创”奖补政策不受以上额度限制。
2.在本市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纳税的文化、体育企业,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的旅游组织,且申报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的,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投资引导基金。
3.根据《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文化与旅游融合、文化与体育融合等新兴文化业态的发展。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金融创新类产品。
4.贷款贴息。文化企业因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建设向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可获得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贷款额度不低于200万元,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贷款利息总额,给予贷款文化企业利息总额50%的资金补贴,每年可申请一次(连续申请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每次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借转补。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操作细则》,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5.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建设。重点支持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项目,室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企业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6.支持文化创意街区、文化创意小镇、文化创意楼宇、文化创意服务平台建设。新建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项目。重点支持投资1000万元以上,广播影视行业技术设备与集成系统的应用开发项目,利用高新技术对文化遗产、文化文物等资源进行系统梳理、分类整理、数字化等创新文化资源展示方式的项目,集内容资源、新闻采编、新闻传播、市场对接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项目,增强舞台艺术表现力的声光电综合集成应用项目,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利用动漫游戏与虚拟仿真技术在相关产业领域中的集成应用项目,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支持文化与旅游、体育融合项目。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健身休闲场馆、体育公园等,计划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9.支持社会资本新建文化(体育)场馆。社会资本新建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民办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城市阅读空间、实体书店、科普馆、健身场馆等文化(体育)场馆,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0.支持文化娱乐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合法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利用原场地和设备优势,依法提供观影、演出、游戏、赛事转播等服务,建成多功能的文化娱乐体验中心,或在大型商业综合设施内新建涵盖上网服务、歌舞娱乐、游戏游艺、电子竞技等多种经营业务的城市文化娱乐综合体的,改造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建1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20%(新建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1.支持全国性文化艺术活动。对承办全国性、系列化的文化艺术展演活动、展览会、交易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预拨资金资助。
(四)事后奖补。
12.对获得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立的全国性重大文化产业奖项的我市文化企业,经审核后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3.鼓励文化走出去。企业被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有项目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4.由我市推荐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被文化部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15.文化中介机构举办大型商业文艺演出,每场组织成本不低于8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全国联赛的、承办国家级以上单项体育赛事或全国性大型群众体育赛事的且组织成本不低于300万元的,分别给予承办单位、俱乐部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6.演艺类公司组织优秀编剧、舞美、音乐、服装、灯光等主创人员创制的原创舞台剧,经文化部门审核认定为精品的且创制完成后进行国内公演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7.影视制作企业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报立项的: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或在中央电视台六套播出的,每部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公开放映发行的原创影视作品在国际上获奖,每部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电视剧、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播出,分别按每集3万元、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播出点击率居该网站年度前10的,每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部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8.动漫企业在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入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国产优秀动画片名录及中国原创动漫出版扶持计划、文化部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的,或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每部动漫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9.网游研发企业全年自主研发原创网络游戏(不含单机版)3款以上,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后正式上线运营,且其中一款游戏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0.文化传播公司在我市举办艺术品商业展销,全年总交易额不低于5000万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1.鼓励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升级改造、多元化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不累计面积)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满3年,实际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对现有经营场所进行升级改造,改造后单机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改造投资总额不低于3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2.开展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具体办法参见《合肥市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方案》。
23.扶持民营文艺院团发展,具体办法参见《合肥市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及其细则。
24.新晋升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5.年内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5000万元的旅游文化休闲项目,按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6.大力发展露营等旅游新型业态。对于建成休闲露营地并对外运营,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完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 则
27.本政策由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体育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28.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9.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30.市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31.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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